 7月18日,县人民法院对同兴乡原党委书记、人大主席方明金受贿一案进行依法公开审理,县级部门行政一把手、各乡镇党委书记共计100名领导干部旁听,接受廉政警示教育。 当天下午14时30分,审判长敲击法槌,宣布被告人方明金、何太银到庭,庭审正式开始。根据犍为县检察院的建议该案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方明金于2011年下半年,在同兴乡桫椤湖旅游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受被告人何太银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之便,违反政策将何太银房屋列入补偿项目和采取虚构建筑物保坎数量的方式予以补偿,并为何太银的塔吊等构建物补偿谋取利益,收受何太银现金5万元。2013年下半年,他为陈玉相承包的同兴乡艾村、三八村联网公路硬化工程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取陈玉相现金共计25万元。 公诉人就方明金非法收受他人巨额现金为他人谋取利益、何太银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进行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举证,辩护人进行质证。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明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何太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5万元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明金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太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太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方明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何太银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已扣押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参加旁听人员纷纷表示,旁听庭审具有现实震撼力,要从违纪违法案件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自觉做到清正廉洁。 |